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規範與重要提醒

稅務專家指出,辦理戶籍登記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重要條件之一。然而,許多土地所有權人因工作調動、新購置房產或子女就學等因素而遷移戶籍,即便仍實際居住於該處,亦可能因不符規定而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土地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除須確保土地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在該處房屋內辦竣戶籍登記。若戶籍遷出,至少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人「持續」登記於該戶籍,方能繼續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此外,稅務專家提醒,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所有權人,無須每年重新申請,唯於適用優惠條件不再符合時,如出租、營業用途變更或戶籍遷出等,應於30日內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變更。

針對部分民眾因擴增居住空間而購買相鄰房屋並打通使用的情況,若相鄰房屋分別登記於夫妻名下,但戶籍僅設於其中一處,是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亦為關注焦點。

對此,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關鍵仍在於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是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若新購房屋無設籍人員,原則上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財政部進一步補充,若相鄰房屋之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分別登記於夫妻名下,且確實打通為一體使用,則新購房屋無須另行遷入戶籍。惟需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派員現場勘查確認實際打通使用後,始得合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民眾如有相關需求,應審慎確認戶籍登記與使用狀況,以確保符合優惠稅率適用規範,避免因未及時申報而衍生額外稅負責任。